评选应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办法,先由乡、县(市)、地(市)逐级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家评选委员会评选,并组织考核。经省乡镇企业局审定后,填写评选推荐表,加盖公章,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家审定委员会审定。
评选名额由农业部统一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七条 推荐乡镇企业家候选人时,必须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全国乡镇企业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
第九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的评选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由农业部授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可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定的有关工资晋升、奖金、职称、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待遇。
荣获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的,可优先推荐为农业劳动模范。
第十二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应当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对全国乡镇企业家和优秀乡镇企业家,每三年由农业部组织进行一次复评。对弄虚作假或犯有严重错误者,撤销其全国乡镇企业家或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以及所获得的部级劳模称号和有关待遇,并收回奖章、证书。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乡镇企业家的评选、表彰、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未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其他组织评选的乡镇企业家均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对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鉴定一次,并将鉴定结果于当年十二月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应有计划地组织培训本地区的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及评选委员会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做好本地区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的评选、推荐工作,做到求实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违者,取消其评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