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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乡镇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全国乡镇企业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1995年2月16日)废止

全国乡镇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1991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 [1991]农(企)字第7号)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加强全国乡镇企业家评选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是指由农业部授予的乡镇企业系统企业厂长(经理)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凡属乡镇企业的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户办企业和乡镇联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的厂长(经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均可参加全国乡镇企业家的评选。
  第四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
  二、勇于探索,开拓进取,治厂有方,积极推行和创造现代化经营管理方法,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水平;
  三、努力学习和运用科学技术,善于培养和使用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绩突出;
  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关心职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高;
  六、守法经营,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成绩显著;
  七、连续三年以上担任厂长(经理)职务,本人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业绩显著,并有圈套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农业部成立全国乡镇企业家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乡镇企业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乡镇企业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考核、评选和推荐、申报全国乡镇企业家及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的工作。
  第六条 评选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搞地区平衡、行业平衡,择优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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