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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部分调整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的通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部分调整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的通知
 建材综计发〔1991〕19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建)委、建材局(公司),局属设计研究院: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文《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建材行业六年多来执行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具体情况,现对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见附件)。
  调整的内容按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文规定,仅对建材行业设计收费标准中按生产能力为单位的定额进行调整,即对水泥专业与平板玻璃专业项目进行调整,其余按概算投资额百分比收费的专业项目不做调整。
  补充的内容是考虑到自1984年以来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的实际情况,原收费标准没有包括这些内容,造成工程收费无标准,因此必须进行补充。
  为了贯彻执行“补充规定”,做如下几点规定:
  1.各设计单位必须按标准规定取费,不得自行提高取费标准或重复计取费用,不得收取标准外任何其它形式不合理费用。
  同时,为促进实行设计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设计单位在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工作深度的前提下进行,各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设计取费标准,更不得以设计费的高低作为选择设计单位的依据。
  有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按标准执行。
  2.设计收费是指在正常设计周期内完成规定设计范围内容与深度的取费,为保证设计质量,一般不得任意要求缩短设计周期。特殊情况,在确保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可由合同双方协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
  3.我局综合计划司是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业统一归口管理。若对标准规定不明确的事项,需事先报局综合计划司批准后执行,不得自行解释或补充。
  4.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为增加设计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可考虑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5.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已签合同的,根据实际执行完成的程度,未完部分可按新的补充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补充规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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