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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91]财工字第11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86)财工字105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90)财工字第318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要求对《规定》《补充规定》中的一些财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为了便于执行,我们对有关问题做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

  问:《规定》《补充规定》均明确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联营投资,对此财务上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用无形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89〕第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入帐。以无形资产(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下同)进行投资,应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进行的联营投资,应按确定的价值大于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增加固定基金处理,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减少固定基金处理。对于用未入帐的无形资产进行的联营投资,应作为增加固定基金处理。
  问:(90)财商字第30号《关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明确,可以用外汇使用权(即自有外汇额度)第作价投资,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企业的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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