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条 密闭设备上附有查看生产情况的小门时,应严加密封,防止粉尘外逸。密封小门上的螺丝应加弹簧垫圈,防止螺丝振动逸出粉尘。
第87条 砂轮设备应安设防尘罩,顺旋转方向前端安设抽尘风机,抽尘风机前还应安设喷雾器降尘。
第88条 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序,须安设通风排气设备,及时排出有毒有害气体。对少数产生剧毒物质的工序,必须采取严格密封、隔离式操作或用仪表遥控,避免人员直接接触毒物。
第89条 生产中防尘、防毒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装、同时使用、同时维修、同样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90条 附属矿山工业厂房的总平面布置,给水,排水,厂房建筑结构及采暖通风等具体设计要求,按《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其它物理因素危害的预防
第91条 开采含放射性物质的矿床,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采完报废的井巷、采场要随时封闭,防止放射性粉尘及氡气和子体逸出。
第92条 有条件的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实行密闭化、自动化、远距离的自动控制操作。条件较差的矿山,要加强通风防尘,科学劳动组合、缩短班次作业时间,培训工人提高操作熟练程度等措施,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企业制定后报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93条 放射性矿山的井口应设有淋浴室和检查放射性元素的仪表,当职工体内含元素超标时,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处理工作服。
第94条 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矿业职工,应作好个人防护,操作中按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经常清洗。班后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工作场所不存放食物,不吃东西,不吸烟。
第95条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须进行综合治理,使其有关指标,不得超过附表(六)的规定,对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收声、消声、隔声、隔振或加大距离等措施减声。
第96条 固定的电焊、气焊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屏,防止紫外线伤害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上风侧操作。
第97条 热工作地点(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炉生产、窑炉、水泥烧结等)的温度,经常在32℃以上,热辐射强度在1卡/平方厘米以上时,应参照高温作业有关规定采取降温措施。
第98条 对使用振动强烈的生产工具(如凿岩机、风镐、电钻、砂轮、铆钉机、砂型捣固机等)作业时,应采取以下防震措施:
(1)改革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使生产过程自动化或半自动化,避免或减少手持振动作用;
(2)改革风动工具,采取减振措施;
(3)改革工作制度,适当安排工间休息或实行轮换作业制,间隙地使用振动工具。
(4)采用双层衬垫,无指手套或衬垫泡沫塑料手套或其他新型防振用品,减少振动感。
第九章 个人防护措施
第99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个人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
第100条 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应加以爱护,只许在生产中使用,不得出售或作他用。
第101条 接触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对所穿用的工作服(帽、鞋)和用品等要经常清洗,保持干净清洁,并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准带进食堂或家中。
第十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102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食堂、厕所、淋浴室、存放室、 洗室、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医疗机构及办公室等,并符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103条 食堂应建在距井口和选矿厂,车间不远的适中位置,应符合防火、防垮塌、防鼠,防尘毒的要求,并设置食具清洁消毒,洗手和带饭职工饭菜加热设备。
第104条 距作业地点或井口不远的地方设置男、女厕所,并有洗手设备。井下应设有移动式厕所,便于把粪便运出井外处理。厕所内通风要良好,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105条 距作业人员或坑口较近的地方设置男、女淋浴室、更衣室和紫外线照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