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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第65条 矿山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测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仪表,企业主管应负责督促组织各矿山对检测仪表定期进行检验校正。
 第66条 矿井总进、排风料、主要回风道的风量及其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
  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测定两次。
  作业地点的气候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第67条 要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地点的空气中含尘量。凿岩工序每月应测两次,掘进工作面风源含尘量和其它工序每月测定一次,测定的结果有详细记录,并进行分析,向职工公布。
 第68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份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份的测定。
 第69条 矿山防尘用水水质要定期进行检测,对水中固体悬浮物、PH值一般每半年测定一次,洪水季节须专门进行1—2次测定。
 第70条 对化学矿山各生产环节,须每月测定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对矿石含硅量和围岩含硅量进行一次分析鉴定。
 第71条 对开采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应作放射性强度和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测定,取样应有代表性。各采掘工作面每月测定三次,辅助工作面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72条 矿山在本规定时间内检测的资料要保存,并及时呈报当地矿山安全卫生监督机关和有关主管单位部门。

第五章 露天开采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73条 露天采矿的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湿法装卸矿(渣)和工作面周围15米范围内进行洒水喷雾等除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作业面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尘护具。
 第74条 露采剥离作业点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测定。
 第75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气候特点,对露采剥离采取防暑降温、防冻避寒,防雨水等综合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76条 对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钻机、汽车等司机室,应根据不同条件采取单机防护措施。前述设备所产生的废气应当净化处理。
 第77条 破碎场、废石场、尾矿坝的位置应当选择在工业场地和居民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防止控制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居住区。

第六章 选矿厂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78条 选矿厂位置应布置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夏季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控制尘毒污染整个工业场地和居民区。
 第79条 选矿厂各产尘点,须采取密闭降尘,湿法除尘等综合措施,否则需采用通风抽尘,并对抽出粉尘经风流净化,使其符合《化学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标准后,排放大气。
 第80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噪声严重超标的,须为作业人员设置与作业环境隔离,并有空调和空气净化设施的观察休息室。
 第81条 凡在选矿厂内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
 第82条 选矿厂内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或防冻避寒措施。

第七章 矿山附属地表工业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83条 化学矿山企业附属的厂、车间、工段的房屋结构、天花板及地面的建设和设备的布置,都应便于洒水、清扫。地面须用混凝土磨平,且向排水孔道方向倾斜,防止地面积水。
 第84条 厂房设计应结合生产特点,保证每个工人占有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空间不小于13平方米,高度一般不低于3.2米的活动空间。厂房内无论采用自然通风或是机械通风,都应保证新鲜空气送到工作地点,采用机械通风时,须控制风速,不致吹起沉积的粉尘或从室外吸入含尘毒量很大的空气。尘毒检查标准按附表(五)规定标准执行。
 第85条 在生产流程产生粉尘的设备(电耙、挖掘机、抓斗、破碎机、皮运机、分筛机、混合搅拌机、投料机、螺运饥、斗式提升机、研磨机、包装机和贮料库等),应尽量采用湿法作业。在条件不允许或采用湿法作业后仍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密闭抽尘措施,并在粉尘排出口以净化设施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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