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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第47条 有轨道运输时,要保证巷道一侧留有不小于1米的宽度,保证行人安全和挂东风筒。
 第48条 掘进巷道应尽量采用抽出式通枫,条件允许的可采用混联通风。
 第49条 局部扇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如下:
  (1)压入式通风时,进风口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处,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吸风量不得超过该处风量的70%;出风口离工作面不得超过10米;
  (2)抽出式通风时,进风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米,出风口须安设在回风道或距该分支风流交叉口下风侧10米外;
  (3)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风机的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风机的吸风口应位于压入式风机进、出风口之间,其间距应分别大于10米和5米;抽出式风机的吸风量大于压入式风量25%。
 第50条 局部扇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第51条 风筒安装要平直,接头应严密并经常检查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阻力。
 第52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风机15分钟后方可进入。风机并保持连续运转,不得停风,风速不应小于每秒0.25米/秒。
 第53条 已停止作业要拆除通风设备的巷道应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需要进入是,必须先进行通风,检查空气成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第54条 长距离独头巷道的掘进设计,应提出整个掘进过程中排除空气中尘、毒的措施,有条件时应每掘80—100米,开凿井巷与邻近井巷贯通,形成回风系统。
  第五节 防尘
 第55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有综合防尘的内容,要求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制度。
 第56条 井下必须采用湿式凿岩,严禁干打眼,凿岩机供水必须充分,其最低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要求。
 第57条 防尘用水应采取集中供水方式,(缺少区可采用水箱分散供水),贮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每班的耗水量。水质符合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大于150毫克/升,PH值为6.5—8.5,喷雾洒水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58条 贮水池修建地点应超过最高生产线标高,以保证供水,水位差一般在40—50米,水压不得超过凿岩机驱动风压,当水压过大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59条 在爆破后,耙运、装、卸矿(岩)前,必须喷雾洒水。凿岩出渣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以内的岩壁。进风巷道、人行、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洗壁一次。
 第60条 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烟尘,须进行两次净化处理。即采用风水湿合喷雾器,对刚爆破的烟尘进行第一次净化,在风筒出风端,采用风流净化器进行第二次净化处理。防止炮烟中毒。
 第61条 溜井不得兼作风井使用,当溜井做风井使用时,其新鲜风流的含尘量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62条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
 第63条 矿石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井,除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外,还应采取控制氡的气载渗流方向和减少氡的折出量措施:
  (1)主要进风巷道布置在脉外。穿过矿体或岩体裂隙发育,又与采空区有空气动力联系的入风巷道,必须喷涂塑料,砂奖或混凝土等防氡复盖层;
  (2)在矿岩松软破碎,裂隙发育或用崩落法开采的矿井,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已采取抽出式通风的,应合理调整系统网路风压分布,控制氡的气载渗流析出方向;
  (3)尽量采用深孔探矿代替坑探;
  (4)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严格控制回采顺序;
  (5)尽量采用矿岩暴露面积小,存留量小,存留时间短的采矿方法。采用留矿法时,应采用下行通风,并设法将污风引入到回风道。
  (6)大量的矿石不得在运输巷道里存留,并及时清理撒落在运输大巷的矿碴;
  (7)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暂时不用的井巷;
  (8)高含氡水涌出的地点,要采用专用管路或密闭水沟等措施将水引到指定地点,并排至地表。
  第六节 检测制度
 第64条 化学矿山企业每年应对全矿井通风防尘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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