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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1991年4月25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为了统一报社的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报社会计制度》和《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企业管理并独立核算的各级国营报社,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报社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和报社成本计划,核算报纸采访、编辑、排版、印刷、发行过程及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报纸等产品的全部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报社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报社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在本期内实际发生,应属本期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已否付出,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反之,凡不是本期实际发生,不应属于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三)报社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等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报社必须按月计算报纸等产品的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计入当月成本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报社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印刷、发行的报纸数量和其他产品完工验收入库的数量、实际消耗及实际价格,计算报纸等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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