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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失效]

 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严格费用开支范围。凡应由税后盈余留成或按规定从专用基金及拨款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勘察设计成本费用,正确计算成本费用开支。
  1、勘察设计单位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1)勘察设计和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及运输、装卸等费用;(2)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等;(3)按国家规定列入设计费用的职工工资(包括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4)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按规定从勘察设计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6)流动资金贷款利息;(7)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8)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展览费等管理费;(9)勘察设计单位缴纳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有关税费等;(10)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费用。
  下列费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开支:
  (1)按照国家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税后盈余留成或拨款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2)超出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部分的开支;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罚款和滞纳金及逾期借款而增加的利息支出;
  (4)与勘察设计(咨询)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
  2、建立营业外收支项目、核算不属于设计(咨询)业务的收入与开支。
  营业外收入包括:(1)收回由调出单位转来的调入职工欠款;(2)教育费附加返还款;(3)罚款净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1)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和医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2)编外人员的生活费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3)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费;(4)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等。
  3、凡经费上达到自收自支的单位可比照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费,其医疗及福利待遇仍按事业单位办理。经费不自立或仍由财政拨付公费医疗经费的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4、本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所支付报酬,按工作性质在有关费用项目列支。其支付报酬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开展技术咨询的规定,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其收入与支出应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收入与支出相抵,其净收入按建设部、财政部(88)建设字第252号《关于严禁将勘察设计收费转为科技咨询费或其他费用分给个人的通知》的规定,10—15%可作为报酬发给有关人员,其结余应转入本单位生产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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