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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
 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


  为了加强国营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国营勘察设计单位经济改革的健康发展,现对国营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核算体系,并逐步对设计周期长或工程投资大的设计项目实行按项目核算。
 二、各单位应对所有设计工程项目建立台帐制度,并应加强预收工程款的管理,按合同定期清理,及时结转,不得滞留或超前分配预收工程款。
 三、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厂房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并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编制折旧率计算表报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各项材料领报和低值易耗品摊销制度。
  1、各单位的流动资金管理,应按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生产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各单位应严格材料管理,科学制定各项材料消耗定额,建立健全材料领报及盘存制度,杜绝浪费。
  3、对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或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仪器、仪表和工具用具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目录由各单位制订。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建立明码标号,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低值易耗品摊销,可视价值高低在使用期内分别采用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办法摊入各有关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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