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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八五”期间扶贫开发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二、要保证扶贫开发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家在“七五”期间制定和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八五”期间要继续执行,认真落实。这些政策主要是放开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价格、对温饱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继续给予减免农业税的照顾、核减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对国家确定的三百零一个重点贫困县继续减免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免征贫困地区新办的开发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贫困户购买国库券、从一九八九年起到本期财政管理体制结束止,贫困县上交税收超基数部分全留等。各地人民政府扶持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也要保持不变。“八五”期间,国家对“七五”期间确定的重点贫困县继续扶持,原有扶贫资金投入规模不减,“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保持不变。今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不再增加。对“七五”期间省、区扶持的贫困县是否调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九八九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三百元的非省、区扶持的贫困县应列入省、区扶持的贫困县范围。“八五”期间省、区扶持的贫困县确定后报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继续增加对贫困地区的投入。第一,“八五”期间,国家每年增加五亿元专项扶贫贴息贷款。根据贫困人口和贫困程度全部切块到省、区,集中用于一九八九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三百元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这项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组织发放,利率与十亿元专项贴息贷款一致,贫困户和贷款单位使用贷款所付利息为月息二点四厘,与利率之间的差额由省、区补贴。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十年。第二,“八五”期间,国家每年拿出一百万吨粮食或给一部分等值的工业品,实行以工代赈。重点用于西南、西北深山区、石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长期吃返销粮的地区,帮助这些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粮食产量,减少粮食调入。这项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务院贫困开发办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各省、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这一精神,相应增加对贫困地区的投入。
 四、贯彻全面开发、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坚持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与区域经济开发相结合,坚持增加经济收入与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相结合,坚持单项的生产性扶持与包括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土整治相结合,坚持经济开发与解决社会问题相结合,争取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缓解贫困状况。为此,今后五年的扶贫开发工作,要以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为重点,向最贫困、最偏僻、最落后的地区延伸。要在搞好“短、平、快”项目的同时,从贫困地区的长期发展着眼,下硬功夫、苦功夫,集中力量,集中资金,建设基本农田,改善生产条件,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以资源为基础、市场为导向,逐步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性支柱产业。特别要注意抓好流通、服务和技术三个环节,解决技术难点,提高产品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打开市场销路,争取实现贫困地区区域性支柱产业开发的高点起步。要在逐步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促进贫困地区社会发育,努力解决人畜饮水、基础教育、缺医少药、计划生育等社会问题。
 五、“七五”期间,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调整,“八五”期间要继续坚持,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办法,提高效益。深化扶贫开发工作的改革,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组织和管理。要通过项目组织扶贫开发工作,通过项目覆盖贫困人口,通过项目匹配扶贫资金,通过项目推广科学技术,通过项目检验扶贫效果。总之,扶贫开发工作要通过项目来进行,体现在项目效益上。针对目前资金、项目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八五”期间,对项目的管理要有更明确的要求:(一)在有条件的地方,安排项目要相对集中、联片,项目区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要根据贫困人口的分布确立项目。对项目区的贫困户与非贫困户要有不同的扶持措施和方式,非贫困户一般不应使用扶贫资金。(二)项目区内需要解决的经济、社会等一系列问题,要一并纳入项目规划,一定几年,分期实施,统筹安排,全面开发,综合治理,根据轻重缓急,逐个解决。投入项目的扶贫资金要根据项目的进度和效益分期拨付。(三)为了解决资金分散、项目分散的问题,来自不同部门、不同渠道、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各项扶贫资金,要集中使用在项目区内,统筹安排,有机组合,相互匹配,形成合力。(四)项目管理要有明确要求和具体指标。项目的内容、效益、进度、资金规模、受益对象、负责人、检查验收等都要写入项目报告。扶贫开发办要切实负起实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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