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遇中国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决定全国下半旗志衷日,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和外国投资企业,凡当日挂旗者,应该降半旗。
第十一条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遇下列情况降半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逝世;
中国国内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国务院决定降半旗;
中国外交部通知降半旗。
(二)驻在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逝世,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规定降半旗;
在驻在国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决定降半旗志衷时,可以降半旗。
其他驻外机构,凡平日挂旗者,参照上述规定降半旗。
第十二条 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各国国旗应该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旗的面积大体相等。
第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凡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置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则中国国旗置于上首。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凡同时悬挂多国国旗时,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如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必须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该置于荣誉地位。
并排升挂具体办法: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
(四)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六条 中国国旗同联合国旗并挂,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 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得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