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平安保险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人民银行根据《通知》的要求,处理了一些未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制止了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开办的保险业务,纠正了一些保险机构违章经营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通知》精神,支持保险机构公平合理竞争,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整顿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务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一)凡未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成立的保险机构,一律撤销。
(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一律不得办理或变相办理保险业务,已开办的一律停办。
(三)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要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凡擅自增设的机构,一律撤销;擅自扩大的业务,一律停办。
二、关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管理
(一)保险机构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以前未办报批手续的,必须按要求补办报批手续。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全国性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在地区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
(二)基本保险费率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实行浮动,其上下浮动的最高幅度为30%。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全国性基本保险费率的具体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浮动幅度超过30%的,一律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的地区性基本保险费率的具体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批;浮动幅度超过30%的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