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部优产品的其他奖励,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部优产品评选工作;省级以下经贸部门和省级或省级以下进出口公司以及参加部优产品评选的生产企业,不得直接向部评优办公室办理有关评优事宜。
第二十条 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会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每年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的部优产品进行一次质量跟踪检查,填写质量检验报表(见附件五),于每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部评优办公室;部评优办公室组织进出口商会及有关单位不定期对部优产品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部优产品不搞终身制。凡获部优产品称号的产品,有效期为五年,并须在注册商标的使用有效期内;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未经重新评选获奖,不得继续使用部优产品称号。有关复查或重评工作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规定。
部优产品在五年有效期内,凡变更注册商标的,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评选获奖后,才能使用部优产品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部优产品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使用部优产品标志一年的处罚。
(一)经检查或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外商反映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滥用部优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获部优产品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撤消该产品的部优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并通报全国,三年之内该企业不得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一)经限期整顿之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获奖条件的;
(二)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已发生对外赔偿的;
(三)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参加部优产品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违者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选部优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交纳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方法和费用开支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