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部优产品的评审程序是:
(一)部评优办公室根据部优产品评选条件,对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申报的参评产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参加部优产品评审的产品目录。
(二)对确定参加部优产品评审的产品,部评优办公室通知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按要求组织企业提供产品样品。
(三)各进出口商会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参评产品的质量予以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见附件四),于每年八月底前报部评优办公室。
(四)部评优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和进出口商会的意见,对评审产品的出口创汇、商标和企业计量及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后,择优提出部优产品名单。
(五)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对部优产品名单进行审议,最后确定部优产品。对外经济贸易部于每年九月前后正式公布部优产品名单(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人名称)。
第十二条 参评产品的抽样,由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在外贸(生产企业)仓库或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样品须由取样单位签封,省级经贸部门或进出口总公司在送样前将印章盖到封条与样品包装的骑缝上。
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样品处理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产品须具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中心或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
对于按照外商特殊规格要求生产的产品,应附原合同副本及境外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或外商对产品质量的反映情况。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与参评产品及提供样品三者必须相符。
第十四条 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部优产品,凡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产品,以及部优产品申请表填写不实或不全的产品,均不得上报。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上报的产品,不能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部优产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产品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部优产品自公布之日起,即可在产品广告、说明书、合格证、内外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对外经济贸易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 获部优产品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部按有关规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