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别具有我国独特风格和传统工艺的出口产品,可根据该产品的特殊情况,在出口量或创汇额方面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确定。
(三)产品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产品须有已在出口中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须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才能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对个别无注册商标的出口产品,可根据该产品的特殊情况,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确定。
(五)大中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小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三级计量合格。
(六)企业已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部级优质产品称号,或在国际上获奖的产品,以及通过国际专业认可组织的质量认证产品,在部优产品评选时予以从优。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部优产品的评选由企业自愿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员会),对外贸易局(以下简称省级经贸部门)对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总公司),于每年二月底以正式文件向部评优办公室上报部优产品评选计划建议项目表(见附件一)。
第七条 部评优办公室汇总平衡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上报的计划项目,征求进出口商会意见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正式下达部优产品评选项目计划。
第八条 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按照部优产品评选项目计划正式组织申报工作,其申报程序是:
(一)企业按要求填写部优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二),报送省级经贸部门或进出口总公司。
(二)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的产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填写部优产品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三),并附上企业的部优产品申请表,于每年六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部评优办公室。
第九条 部评优办公室根据评选项目计划,委托进出口商会推荐专家人选,经部评优办公室审核后,正式聘请为部优产品评审专家。
担任部优产品评审的专家,应当是较长期从事某一行业产品的经营管理或科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威望,一般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进出口商会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列入部优产品评选项目计划的产品逐一拟定质量评分标准,于每年六月底前报经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作为评审部优产品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