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4月1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扩大国际信誉,适应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增加出口创汇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优质产品(以下简称部优产品)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对外经济贸易部成立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政策,审定部优产品。该委员会由部领导担任主任,综合计划司司长担任副主任,国家商检局、部内有关单位、各进出口商会和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的领导为成员。
(二)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下设食品土畜、轻工工艺、纺织、机电、五矿化工、医药保健等六个专业评审组,负责部优产品的质量评审工作。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进出口商会会长担任。各进出口商会可视评选产品情况,成立评审专家小组。
(三)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评优办公室)设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综合计划司,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评优工作的有关事宜。各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商检局确定联络员配合部评优办公室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条 部优产品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计划管理、标准先进、数据可靠、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部优产品评选的范围。
(一)经贸系统的自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二)经贸系统的外贸公司投资、参股的合(联)营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三)在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不限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其出口产品经过地(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也可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第五条 参加部优产品的评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按照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连续稳定二年以上,经测试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标准。
(二)产品已定型批量生产,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年出口量占年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年创汇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