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
 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91]财综字第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
  3.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4.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二、补偿标准和形式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和工资级差(下同)每人每月一律补偿六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础工资,企业单位调整标准工资。此项增资额,职工离休、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提高抚恤金、救济金标准。
  4.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偿四元,提高补助费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偿四元。
  6.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另外增加补偿额。
 三、资金来源
  增加开支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的工资、离休费、退休费,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偿额,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