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冲压作业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4月8日航空航天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冲压作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冲压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科研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冷冲、冷压机械作业(不包括剪板机剪切作业)。
第三条 提高冲压作业的安全性,减少伤手事故,应从“人、机、物、作业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从事冲压作业的单位,应严格执行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门从事冲压作业的车间应有专门负责冲压作业安全工作的人员;有冲压工段或班组的车间应设专人具体负责并协助领导作好冲压作业的安全技术。
第六条 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从事冲压作业生产的车间领导、冲模设计、世艺、冲模安装调整、维修及冲压工等人员的安全职责应具体明确。各类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冲压作业安全生产负责。
(二)冲压作业应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三)冲压工程应视同特种作业管理,应进行专业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安全技术部门签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许独立操作。
(四)冲压工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安全复训。
(五)冲压作业班组应坚持每日班前会制度。班组长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
(六)对冲压作业现场应确定危险点等级,实行重点控制。安全技术部门应做好定期检查和监督。
(七)冲压工、维修人员和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冲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以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冲压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待解决后,方准使用。
第七条 在用冲压设备应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方式和加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送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凡经鉴定,符合要求并已安装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常调试,并不得随意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