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失效]

 十三、监督中央企业开办的各类预算外全民所有制单位,督促这些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纳入预算内管理。对暂时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地中企处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和国家税法规定,核定其实现利润的分配办法和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并按(91)财工字第45号文规定,督促企业报送决算报表,建立决算审查制度。中企处要监督这些企业将应上交的所得税(含利润)就地上交中央金度。
 十四、审查批准中央工交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行政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可比照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根据财政部(1982)财企字第471号文规定,按季严格审查各地烟草企业代国家储备上、中等烤烟的贷款利息支出,并签注意见,报财政部批准拨款。
 十六、根据原国家经委和财政部经设(1988)40号文件规定,审查批准石化、冶金企业和仪征化纤公司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所提取的奖金,并报财政部备案。年终在企业决算中单独反映。
 十七、加强专项拨款管理。对中央下拨给中央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等专用拨款,中企处应及时了解情况,监督企业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并逐步建立起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
 十八、京外中央企业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由中企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十九、建立信息制度。各地中企处除按(91)财工字第76号文要求,选择5户中央工业企业,按月向部里报送有关情况外,还要围绕宏观经济出现的问题,经常向部里反映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好的经验和管理不善的事例,并深入解剖一、两个企业,写出分析报告,注意发现影响全局的带倾向性的问题,至少一个季度用书面材料向部里反映一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中央企业有关问题的文件材料,在上报、抄报财政部同时,应抄送有关中央工交部门备案。
  国务院各工交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中企处的工作,在对所属企业下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贷款项目的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专项拨款和涉及劳动工资等内容的有关文件时,请抄送各地中企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