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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
 (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
 (一九九一年四月八日财政部发布)


  目前,财政部派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简称中企处)日臻健全,为了便于中企处更好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中企处对中央工交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作用,帮助、督促中央工交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决定,重新修改、确定中企处工作范围。经研究,对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央工交主管部门会同我部共同制定的行业节约奖实施细则等文件,严格审核并直接批复中央企业提取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以及企业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利润的留用额度,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审批中央企业税前还贷(不含部门统借统还的贷款)。中企处要参与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了解企业贷款使用的全过程,对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要心中有数。对要求用税前利润还款,并符合税前还贷规定的企业,要坚持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审批。
 三、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审查全部或部分重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初审中发现违反财务规定问题,按规定处理,企业接受,即可调帐;有不同意见时,中企处应签注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审定。中央工交各部对企业年度决算的批复,要抄送当地中企处。
 四、对以企业为单位向财政部承包的中央企业,中企处可参与承包方案(包括工效挂钩方案)的研究,并提出意见报部。以中央主管部门为单位向财政部总承包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实行的承包方案,以及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应抄送当地中企处,以便中企处监督执行。
 五、按照财政部(88)财工字第218号和(91)财工字第104号文规定,审批实行承包的工交企业提出的提取技术开发费申请,监督、检查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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