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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部属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的原则意见和实施办法并制定具体规定。
  (二)负责审定各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组织评审各技术职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审批部属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部直接组建或由部授权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应遵守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条例和规定,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合理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严格评审和聘任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注重实绩、防止论资排辈,注意培养与选拨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为二至四年,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解聘或低聘。
  第十二条 部直属一级单位党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经部批准。直属一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部聘任。
  第十三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一至两年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本单位应建立健康卡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和因病因公用车等给予适当照顾。
  (二)按照原国务院科技干部局(82)国科干五字084号文规定,大专以上学龄算作分房工龄。根据工作需要,妥善解决专业技术干部的住房。
  (三)担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十五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技术干部,每年可安排一定时间的就地休假(已享受休假制度的单位除外)。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夫妇两地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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