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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
 ([90]交人劳字42号 1990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钻研科学技术,为交通事业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根据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拨管理办法》,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技人才从部直属单位的科研、设计、教育、生产、经营、管理、交通规划、工程技术等各个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选拨。
  第三条 航运技术方面的优秀人才的选拨,参照《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章 选拨条件

  第四条 优秀科技人才,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其以上奖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优秀设计奖和国家优秀工程奖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多项(三项以上)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发表过多篇重要科研论文或专著;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三)在领导或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五)在水运、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方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积极探索计划、规划理论,并与实践相结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在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中,提出重要的科学理论并付诸实施,为交通部或国家决策作出重大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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