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测绘局《关于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
(2002年7月1日 国法秘函[2002]107号)
国家测绘局:
你局《关于请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新闻出版署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本条所称的“世界性、全国性地图”,是指能体现我国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的地图,其他涉及到世界范围、全国范围的交通、旅游等专题性地图,不属于本条所称的“世界性、全国性地图”。
附: 国家测绘局关于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
出版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进行解释的函
(2002年3月8日 国测函[2002]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近年来,在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工作中,一些地方测绘主管部门和地图编制出版单位一再向我局反映,该
《条例》有关条文中的个别概念内涵不十分清楚,希望国家有关部门给以明确。
《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