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1988年4月21日 民航局发[1988]字第140号)
目录
A分部 总则
§29.1 适用范围
B分部 飞行
总则
§29.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29.25 重量限制
§29.27 重心限制
§29.29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29.31 可卸配重
§29.33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29.45 总则
§29.51 起飞数据:总则
§29.53 起飞:A类
§29.59 起飞航迹:A类
§29.63 起飞:B类
§29.65 爬升:全发工作
§29.67 爬升:单发停车
§29.71 直升机的下滑角:B类
§29.73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29.75 着陆
§29.77 中断着陆:A类
§29.79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飞行特性
§29.141 总则
§29.143 操纵性与机动性
§29.151 飞行操纵
§29.161 配平操纵
§29.171 稳定性:总则
§29.173 纵向静稳定性
§29.175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29.177 航向静稳定性
§29.181 动稳定性:A类旋翼航空器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29.231 总则
§29.235 滑行条件
§29.239 喷溅特性
§29.241 “地面共振”
其它飞行要求
§29.251 振动
C分部 强度要求
总则
§29.301 载荷
§29.303 安全系数
§29.305 强度和变形
§29.307 结构验证
§29.309 设计限制
飞行载荷
§29.321 总则
§29.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9.339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29.341 突风载荷
§29.351 偏航情况
§29.361 发动机扭矩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9.391 总则
§29.395 操纵系统
§29.397 限制驾驶员作用力和扭矩
§29.399 双操纵系统
§29.401 辅助旋翼组件
§29.403 辅助旋翼固定结构
§29.411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
§29.413 安定面和操纵面
地面载荷
§29.471 总则
§29.473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29.475 轮胎和缓冲器
§29.477 起落架的布置
§29.479 水平着陆情况
§29.481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29.483 单轮着陆情况
§29.485 侧移着陆情况
§29.493 滑行刹车情况
§29.497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
§29.501 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
§29.505 雪橇着陆情况
§29.511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的非对称载荷
水载荷
§29.519 船体型旋翼航空器:水基、水陆两用和有限水陆两用
§29.521 浮筒着水情况
主要部件要求
§29.547 主旋翼结构
§29.549 机身和旋翼支撑结构
§29.551 辅助升力面
应急着陆情况
§29.561 总则
§29.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疲劳评定
§29.571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D分部 设计与构造
总则
§29.601 设计
§29.603 材料
§29.605 制造方法
§29.607 紧固件
§29.609 结构保护
§29.610 闪电防护
§29.611 检查措施
§29.613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29.619 特殊系数
§29.621 铸件系数
§29.623 支承系数
§29.625 接头系数
§29.629 颤振
旋翼
§29.653 旋翼桨叶的卸压排水
§29.659 质量平衡
§29.661 旋翼桨叶间隙
§29.663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操纵系统
§29.671 总则
§29.672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29.673 主飞行操纵系统
§29.675 止动器
§29.679 操纵系统锁
§29.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29.683 操作试验
§29.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29.687 弹簧装置
§29.691 自转操纵机构
§29.695 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
起落架
§29.723 减震试验
§29.725 限制落震试验
§29.727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29.729 收放机构
§29.731 机轮
§29.733 轮胎
§29.735 刹车
§29.737 雪橇
浮筒和船体
§29.751 主浮筒浮力
§29.753 主浮筒设计
§29.755 船体浮力
§29.757 船体和辅助浮筒强度
载人和装货设施
§29.771 驾驶舱
§29.773 驾驶舱视界
§29.775 风挡与窗户
§29.777 驾驶舱操纵器件
§29.779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29.783 舱门
§29.785 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29.787 货舱和行李舱
§29.801 水上迫降
§29.803 应急撤离
§29.805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29.807 旅客应急出口
§29.809 应急出口的布置
§29.811 应急出口的标记
§29.812 应急照明
§29.813 应急出口通路
§29.815 主过道宽度
§29.831 通风
§29.833 加温器
防火
§29.851 灭火瓶
§29.853 座舱内部设施
§29.855 货舱和行李舱
§29.859 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29.861 结构、操纵器件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29.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29.865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其它
§29.871 水平测量标记
§29.873 配重设施
E分部 动力装置
总则
§29.901 动力装置
§29.903 发动机
§29.907 发动机振动
§29.908 冷却风扇
旋翼传动系统
§29.917 设计
§29.921 旋翼刹车
§29.923 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
§29.927 附加试验
§29.931 轴系的临界转速
§29.935 轴系接头
§29.939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燃油系统
§29.951 总则
§29.953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29.955 燃油流量
§29.957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29.959 不可用燃油量
§29.961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29.963 燃油箱:总则
§29.965 燃油箱试验
§29.967 燃油箱安装
§29.969 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29.971 燃油箱沉淀槽
§29.973 燃油箱加油口接头
§29.975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29.977 燃油箱出油口
§29.979 低于油面的压力加油和加油设备
燃油系统部件
§29.991 燃油泵
§29.993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29.995 燃油阀
§29.997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29.999 燃油系统放油嘴
滑油系统
§29.1011 总则
§29.1013 滑油箱
§29.1015 滑油箱试验
§29.1017 滑油导管和接头
§29.1019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29.1021 滑油系统放油嘴
§29.1023 滑油散热器
§29.1025 滑油阀
冷却
§29.1041 总则
§29.1043 冷却试验
§29.1045 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29.1047 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29.1049 悬停冷却试验程序
进气系统
§29.1091 进气
§29.1093 进气系统的防冰
§29.1101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29.1103 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
§29.1105 进气系统的空气滤
§29.1107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
§29.1109 汽化器空气冷却
排气系统
§29.1121 总则
§29.1123 排气管
§29.1125 排气热交换器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
§29.1141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
§29.1142 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
§29.1143 发动机的操纵机构
§29.1145 点火开关
§29.1147 混合比操纵机构
§29.1151 旋翼刹车操纵机构
§29.1157 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29.1159 增压器操纵机构
§29.1163 动力装置附件
§29.1165 发动机点火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29.1181 指定火区的范围
§29.1183 导管、接头和组件
§29.1185 可燃液体
§29.1187 火区的排油和通风
§29.1189 切断措施
§29.1191 防火墙
§29.1193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29.1194 其它表面
§29.1195 灭火系统
§29.1197 灭火剂
§29.1199 灭火瓶
§29.1201 灭火系统材料
§29.1203 火警探测系统
F分部 设备
总则
§29.1301 功能和安装
§29.1303 飞行和导航仪表
§29.1305 动力装置仪表
§29.1307 其它设备
§29.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29.1321 布局和可见度
§29.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29.1323 空速指示系统
§29.1325 静压和气压高度表系统
§29.1327 磁航向指示器
§29.1329 自动驾驶仪系统
§29.1331 使用能源的仪表
§29.1333 仪表系统
§29.1335 飞行指引系统
§29.1337 动力装置仪表
电气系统和设备
§29.1351 总则
§29.1353 电气设备及安装
§29.1355 配电系统
§29.1357 电路保护装置
§29.1359 电气系统防火和防烟
§29.1363 电气系统试验
灯
§29.1381 仪表灯
§29.1383 着陆灯
§29.1385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29.1387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29.1389 航行灯灯光分布与光强
§29.1391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9.1393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9.1395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29.1397 航行灯颜色规格
§29.1399 停泊灯
§29.1401 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29.1411 总则
§29.1413 安全带
§29.1415 水上迫降设备
§29.1419 防冰
其它设备
§29.1431 电子设备
§29.1433 真空系统
§29.1435 液压系统
§29.1439 防护性呼吸设备
§29.1457 驾驶舱录音机
§29.1461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29.1501 总则
使用限制
§29.1503 空速限制:总则
§29.1505 不可超越速度
§29.1509 旋翼转速
§29.1517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29.1519 重量和重心
§29.1521 动力装置限制
§29.1522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29.1523 最小飞行机组
§29.1525 运行类型
§29.1527 最大使用高度
§29.1529 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29.1541 总则
§29.1543 仪表标记:总则
§29.1545 空速表
§29.1547 磁航向指示器
§29.1549 动力装置仪表
§29.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29.1553 燃油油量表
§29.1555 操纵器件标记
§29.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
§29.1559 限制标牌
§29.1561 安全设备
§29.1565 尾桨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29.1581 总则
§29.1583 使用限制
§29.1585 使用程序
§29.1587 性能资料
§29.1589 装载资料
附录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附录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附录C 结冰合格审定
A分部 总则
§29.1 适用范围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规章A类或B类的要求进行合格审定。多发旋翼航空器可以同时按A类和B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对每一类规定相应的和不同的使用限制。
(c)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A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d)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按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C、D、E和F分部的A类要求。
(e)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9080公斤(20000磅),但客座量等于或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可按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29.67(a)(2)、§29.79、§29.1517和C、D、E和F分部的A类要求。
(f)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按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g)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本条(a)至(f)所述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B分部 飞行
总则
§29.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29.25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的最重重量)或由申请人选定每一高度和对每一实用上可分的工作状态(例如:起飞、航路飞行及着陆)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使之不超过:
(1)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2)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3)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b)最小重量 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使之不低于:
(1)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2)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3)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总重
如果外挂载重使用的结构部件是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的要求批准的,并满足下述要求,则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的总重可以大于按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的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组成;
(2)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
(3)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其限制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的部分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外挂载重使用要求。
§29.27 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重心后限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29.25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其极限不得超过:
(a)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29.29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a)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称重来确定。但应装有:
(1)固定配重;
(2)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
(i)滑油;
(ii)液压油;
(iii)除了发动机因喷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
(b)在确定空机重量时,旋翼航空器的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特别是关于燃油、滑油、冷却剂和所装设备的重量。
§29.31 可卸配重
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29.33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a)主旋翼转速限制 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制定:
(1)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适应在任何适当的机动中所发生的旋翼转速的变化,并与所使用的调速器或同步器的类型相协调;
(2)无动力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空速和重量范围内,可以完成各种适当的自转机动飞行。
(b)正常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有动力)除需要有本条(e)规定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的直升机外,对旋翼航空器必须表明在有动力并且不超过批准的发动机最大极限时,在任何验证过的飞行状态下,不会出现主旋翼转速明显低于批准的最小主旋翼转速。必须用下述任一种方法来保证:
(1)安装适当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
(2)旋翼航空器的固有特性保证主旋翼很不可能出现不安全的低转速;
(3)以适当的措施将主旋翼的不安全转速警告驾驶员。
(c)正常的主旋翼低桨距限制(无动力)当无动力时,必须表明:
(1)在重量和空速的最临界组合条件下的任何自转状态,主旋翼正常低桨距极限应保证有足够的旋翼转速;
(2)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以防止旋翼超转。
(d)应急高桨距 如果按本条(b)(1)的要求安置有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而且不可能无意地超过限制器,可设有供应急使用的附加桨距。
(e)直升机主旋翼低转速警告对各种单发直升机和当一台发动机故障时,如果没有一种经批准的使工作的发动机自动地增加功率的装置的各种多发直升机,必须有满足下述要求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指示:
(1)在所有的飞行状态,包括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当主旋翼的转速接近于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值时,必须向驾驶员提供警告指示;
(2)可以通过直升机固有空气动力特性或用一种装置提供警告;
(3)在所有情况下,警告指示必须清晰明了,并与所有其它警告指示有明显的区别。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人员给予注意的目视警告装置是不可接受的。
(4)如果采用警告装置,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后,此装置必须能自动地停止工作并复原。如果此装置具有音响警告,则还必须设有一种装置,以供驾驶员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前,用手动消除音响警告。
性能
§29.45 总则
(a)本分部中规定的性能,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1)使用一般的驾驶技巧;
(2)无需特殊有利的条件。
(b)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符合本规章的性能要求:
(1)海平面标准大气的静止空气;
(2)批准的大气变化范围。
(c)可用功率必须相当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
(1)安装损失;
(2)申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功率值。
(d)对活塞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而影响飞行的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
(e)对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而影响的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是80%;
(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F)时,相对湿度是34%。
在这两种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是线性变化。
(f)对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分部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
§29.51 起飞数据:总则
(a)按§29.53(b)、§29.59、§29.63、§29.67(a)(1)和(2)的要求,起飞数据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1)申请人选定的各个重量、高度和温度;
(2)工作的发动机在批准使用极限范围内。
(b)起飞数据必须:
(1)在平坦、干燥、坚硬的场地上确定;
(2)按假定水平的起飞场地修正。
(c)按本条要求确定的数据起飞,不得要求有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特别有利的条件。
§29.53 起飞:A类
(a)总则
起飞性能必须这样确定和编排,以便在起飞开始后的任何时刻,如果单发停车,旋翼航空器能够:
(1)返回并安全地停在起飞场地;或
(2)继续起飞和离场爬升并达到能够符合§29.67(a)(2)要求的一种形态及空速。
(b)临界决断点
临界决断点必须是申请人按§29.59条制定的飞行轨迹所选定的高度与速度的组合。此临界决断点必须避开按§29.79制定的极限高度一速度包线的回避区。
§29.59 起飞航迹:A类
(a)必须制定起飞离场爬升航迹和放弃起飞航迹,以便在各种机动飞行阶段之间,用安全、平滑过渡飞行来完成起飞离场爬升和放弃起飞。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用任何方式进行起飞:
(1)规定了起飞场地;
(2)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以便保证适当的重心和操纵位置。
(b)制定放弃起飞航迹必须从起飞开始到临界决断点,用不大于每台发动机的起飞功率。在临界决断点,假定关键发动机不工作,旋翼航空器能够安全着陆。
(c)制定起飞离场爬升航迹必须从起飞开始到临界决断点,用不大于每台发动机的起飞功率。在临界决断点,假定关键发动机不工作,直到起飞结束,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加速到起飞安全速度和达到或超过离地10.7米(35英尺)高度。离场爬升必须:
(1)不小于满足§29.67(a)(1)爬升率要求所使用的起飞安全速度;
(2)达到满足§29.67(a)(2)爬升要求所使用的空速和形态。
§29.63 起飞:B类
起飞并爬升到超过15米(50英尺)障碍物高度所需的水平距离必须按最不利的重心位置来制定。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用任何方式进行起飞:
(a)规定了起飞场地;
(b)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以便保证适当的重心和操纵位置;
(c)假如单发停车,可从飞行轨迹的任何位置安全着陆。
§29.65 爬升:全发工作
(a)对每一种B类旋翼航空器,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
(1)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2)起落架收起;
(3)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
(4)对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和最大重量下为VY ,对其它状态为由申请人选择的等于或小于VNE的速度。
(b)对于除直升机外的B类旋翼航空器。按本条(a)确定的爬升率必须提供在海平面标准大气状态下至少是1:6的平稳爬升梯度。
(c)对A类直升机。如果在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任一高度上的VNE,小于具有最大重量和最大连续功率在海平面标准大气状态下的VY 时,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
(1)申请人选定的爬升速度要等于和小于VNE;
(2)在从VNE等于VY 高度以下600米(2000英尺)处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
(3)与本条(c)(2)所规定的申请合格审定的高度范围相对应重量和温度;
(4)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5)起落架收起。
§29.67 爬升:单发停车
(a)对A类旋翼航空器,规定采用下列条件:
(1)对编排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的起飞和着陆数据时在下列条件的、无地效情况的稳定爬升率至少是0.5米/秒(100英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