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协议谈判、转贷和协议生效
第十八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评估报告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贷款协议谈判。部外资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项目贷款协议谈判,签订有关文件,并将协议要点发文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国外贷款转贷事宜,由部外资中心会同财务司组织办理,有偿使用的项目,由还款责任部门与部外资中心签订还款责任书。
第二十条 部外资中心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的信息,从国外贷款资金有效利用和配合建设进度出发,商项目单位,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协议生效建议日期,并追踪项目贷款协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 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铁路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提报、编制、下达、调整纳入铁道部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范围内,一并要求。项目单位应根据铁道部计划总体要求、外资中心的具体安排及工程进度实际情况,提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部发展计划司、外资中心,外资中心核对汇总平衡后向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铁路利息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由采购计划、支付计划和投资计划三部分组成。
采购计划指年度内预计可签订的有效采购合同额,支付计划指年度内预计支付的合同款,投资计划指计划年度内利用国外贷款预计可完成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资计划由发展计划司纳入部年度计划统一下达。
基建大中型项目的投资计划纳入所在项目的年度计划。
小型项目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列入基建小型项目年度计划,在分单位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计划内,增列“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汇总下达该类项目当年外资投资计划总额。配套内资,由项目单位纳入相应内资款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部外资中心根据部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分项目、分单位的年度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计划,分发各项目单位,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
国外贷款采购计划和支付计划由部外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实施计划中下达,也可另行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