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项目单位承担还贷责任的部门系统性项目,可研(或预可研)阶段可由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由各项目单位分别提报申请报告,在可研(或预可研)论证时须邀请各项目单位参加,论证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可研报告送计划司、财务司、外资中心。
国外贷款小型项目原则上有偿使用,即由项目单位全部承担外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和配套内资,并承担投资决策责任。这类项目,除特别指明外,一律按此原则办理,手续可适当简化。
小型项目对外提交的申请资料由外资中心在上述可研报告基础上组织编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国外贷款的审批权限,单个项目配置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部分由铁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款源备选项目;配置外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资可研报告由铁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对外挂靠在基建大中型的“相关项目”,外资部分随所在基建项目一并上报审批,对内按小型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文件提交后,国外贷款机构将分阶段派团来华对项目开展现场调查、预评估、评估等工作。对外工作应在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进行。部外资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外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国外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完成后,部外资中心将项目贷款规模、还贷责任及后续工作发文布置有关单位,并及时组织、协调、检查落实。
第三章 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十五条 基建大中型项目,部在内资设计审查、概算批复的各个阶段,同时进行相应阶段的外资贷款设计审查、概算批复。特殊情况外资进度需超前时,由设计单位报送外资部分的预设计,部负责预审查,并在随后的内资设计审查阶段中仍按正式审批程序办理外资的设计审查和概算批复。
第十六条 小型项目的内外资设计文件合并编制,属部投资部分按权限及程序由部审批,纳入部投资的内外资概算,非部投资的项目设计文件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采购清单经国家批准和国外贷款机构确认后,不准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按原审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