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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条 部外资中心会同发展计划司及有关司局根据国外贷款机构的贷款政策和我国的国别政策综合平衡,提出利用国外贷款款源的建议计划,部领导批准后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铁道部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部外资中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和国外贷款机构要求,下达贷款申请文件的编制任务,编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申请文件,外资中心负责组织设计、项目单位和部内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出。
  第十一条 基建大中型项目对外提交的申请文件主要有:项目利用国外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采购清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扶贫作用报告、项目社会经济影响分析等。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单位还需要提交还款承诺书。
  设计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时,须根据外资中心关于贷款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要求,编制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部在审查基建项目可研时,一并审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研。当贷款申请文件需提前对外提报时,先由设计单位提供申请文件初稿,由外资中心审定报出,在国外贷款进入评估阶段时必须按审查后的项目可研进行修改。
  外资采购清单应以部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控制在部批规模、标准之内,费用估算力求合理、准确。
  项目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扶贫作用报告、项目社会经济影响分析由外资中心直接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小型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外资可研报告一般合并编制。由项目单位完成可研和论证工作后,向铁道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比照《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概算按部铁计〔1999〕54号和铁建设〔2000〕117号文编制。报送的可研报告,还应增加下列内容:
  1.项目利用国外贷款的详细采购清单。
  2.项目单位对国外贷款的还款承诺书。
  3.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应事先取得部有关部门的认同。涉及新技术和行车安全项目,由技术归口和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批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可研报告由项目单位计划部门主办,经本单位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发正式文件报送部计划、财务司,外资中心,抄送有关业务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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