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铁路《危规》中未做规定的新的危险货物品名、运输包装、罐式集装箱、危险货物自备车辆等运输时,应按照铁路《危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十六条 托运人对《资质证书》应妥善保存,按规定要求使用。不得遗失、涂改、转让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各铁路局应明确指定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资质审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审查托运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建立健全托运人资质档案,定期对托运人情况进行核查,代铁道部对托运人《资质证书》实行年检。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坚持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铁道部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铁路局对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情况。铁路局要加强对托运人资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和违反规定办理的,要立即取消办理资格,并报铁道部销号。
第十九条 凡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及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将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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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铁危证第 号 |
|企业地址: |
|法人名称: |
|生产许可证号: |
|经营许可证号: |
|工商营业执照号: |
|质检证书号: |
|品类范围: |
| 发证机关:专用章 |
| 年 月 日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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