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重大死亡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
(2002年2月9日 铁劳卫[2002]1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重大死亡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个铁路职工的职责。铁路职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安全岗位责任制,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条 铁路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要按照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对下列责任重大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1.重大铁路行车事故;
2.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3.重大作业人员死亡事故;
4.重大火灾事故;
5.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8.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事故;
9.其他重大事故。
对责任重大死亡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根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定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大死亡事故的具体标准为死亡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9人(含9人)以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各类责任重大死亡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管理权限(包括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铁道部有关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或机构(部有关中心)正职负责人和负责行政审批的负责人对重大死亡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