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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的通知

  (8)站、车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与旅客、货主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
  (9)责任造成旅客10人以下漏乘、误乘、误降、坐过站的;
  (10)责任造成旅客列车晚点的;
  (11)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3.服务质量严重问题(以下简称严重问题):
  (1)旅客、货主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坏不良影响的;
  (2)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轻伤的;
  (3)站、车设备、设施、备品故障、缺损,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旅客、货主反映强烈或给旅客、货主造成人身伤害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4)利用职权运输无票人员、货物,勒卡、索要旅客、货主钱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
  (5)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6)站、车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刁难、打骂旅客、货主造成较大影响的;
  (7)责任造成旅客10人及以上漏乘、误乘、误降、坐过站的;
  (8)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的;
  (9)违反国家和铁路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乱加价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4.服务质量重大问题(以下简称重大问题):
  (1)旅客、货主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责任造成旅客、货主重伤及以上伤害的;
  (3)利用职权运输无票人员、货物,勒卡、索要旅客、货主钱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
  (4)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5)站、车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殴打旅客、货主造成严重影响或轻伤及以上伤害的;
  (6)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
  (7)违反国家和铁路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乱加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罚,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十五条 处罚种类为: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
  1.通报批评。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2.罚款。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之一的,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发生“服务质量重大问题”之一的,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8000-20000元罚款。两名以上责任者可累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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