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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实行持证监督监察。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客运监察证》(以下简称客运监察证,见附件1),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填发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钢印和“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第七条 客运监察证的持证人员、填发和使用规定:持证人员必须是铁道部客运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铁道部聘任的客运监察及铁路局、铁路分局确定的客运职能部门的客运监察人员。客运监察证的颁发实行请领注册登记制,铁路局、铁路分局请领客运监察证时,须填写《客运监察证注册登记请领单》(见附件2),由铁路局客运职能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请领单”项目逐项、准确填写,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部,铁道部对审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客运监察证。客运监察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不跨年度填发,本年度客运监察证的有效期可延期使用至次年一月十五日。填写客运监察证使用区间的自至站名,必须与填写的铁路乘车证区间自至站名相一致。客运监察证的编号由铁道部统一编制。
  第八条 客运监察在执行公务时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须出示客运监察证,客运监察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办事公正。对滥用职权者,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向上级举报,受理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客运监察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客运监察的职责:
  1.监督监察旅客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
  2.监督监察旅客运输部门、单位、个人执行规章制度、文电、命令、办法、标准等情况。
  3.监督监察客运服务质量:
  (1)车站售票,旅客候车,检票,旅客进出站、上下车和行包托运、交付等服务的质量;
  (2)旅客列车验票、旅客乘降、行包运输、列车服务的质量;
  (3)站、车环境卫生,饮食供应、治安秩序、广播宣传的情况;
  (4)客运职工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文明服务、礼仪规范、作业标准等情况。
  4.客运服务设备、设施、备品质量和运用情况。
  5.对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指导。
  6.受理、查处旅客、货主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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