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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遵守本办法,在开展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组织健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火灾事故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本岗位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乘务人员在禁烟部位吸烟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的;
  (四)未达到“三懂三会”的;
  (五)违章用电或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善的;
  (六)取暖炉、茶炉未及时补水、缺水或干烧的;
  (七)列车运行中在餐车炼油或油炸食品时油量超过规定要求的;
  (八)在禁止放置物品的部位放置物品的;
  (九)有违反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列车长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防火组织未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防火台帐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三乘联检”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设备故障未及时整改的;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不落实的;
  (六)未及时清除餐车炉灶、烟囱和排烟罩油垢的;
  (七)灭火器缺少、损坏、失效或未按规定检查的;
  (八)车辆设备损坏危及消防安全未及时修复的;
  (九)行李车、邮政车和不吸烟车厢内无禁烟或不吸烟标志的;
  (十)有违反列车消防安全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列车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客车火灾由铁路局组织调查处理,铁道部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提级处理。
  停留存放的客车发生火灾事故,追究负有看守职责的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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