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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
 (2002年4月5日 铁公安[2002]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客列车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与行车安全并重,切实做好旅客列车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由旅客列车客运、车辆等单位和部门负责,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每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车班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定期进行考核,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建立车班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组织乘务员认真开展查堵工作。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明确分工,定期演习,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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