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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网络监督监察工作规定(试行)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网络监督监察工作规定(试行)
 (2002年5月9日 铁运[2002]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监察,加大对客运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依据《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铁运〔2002〕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有效实施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监察,及时查处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铁道部决定建立全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网络监督监察机制。根据全路站车分布情况,设立监督监察网点,每个网点由铁道部聘任兼职客运监察(以下简称客运监察)两名,各网点负责的区域相连接,形成覆盖全路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网络。
  第三条 客运监察的职责和权利
  依据《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TB/T2967-1999部标)、《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对本区域所有站车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铁道部组织的客运服务质量检查时,对全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客运监察任职条件
  从事客运专业监管工作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熟悉铁路旅客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等规定;熟练掌握和运用客运《规程》、《规则》、《标准》等规章;正确实施《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
  第五条 客运监察的聘任
  铁道部对各网点客运监察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一年。被聘任的客运监察由各铁路局向铁道部推荐,经铁道部考核,对合格人员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和铁道部客运监察名章、客运监察证、全年定期乘车证。
  第六条 客运监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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