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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授权铁路局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8日)废止

铁道部关于授权铁路局对合资、
 地方铁路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2002年5月7日 铁办[2002]35号)


各铁路局:
  为加强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据《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铁道部决定授权哈尔滨、沈阳、北京、呼和浩特、郑州、济南、上海、南昌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柳州、成都、昆明、兰州铁路局,对其管内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对其违反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监管下列合资、地方铁路企业:
  黑龙江省黑河地方铁路局
  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桦南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二、沈阳铁路局负责监管下列合资、地方铁路企业:
  中国吉林东北亚铁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双辽市地方铁路运输管理处
  辽宁省海岫地方铁路局
  锦州市地方铁路管理局
  丹东市地方铁路管理局
  庄河市地方铁路局
  朝阳市地方铁路公司
  三、北京铁路局负责监管下列合资、地方铁路企业:
  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邯济线邯郸南站至贾镇~堂邑站间127公里)
  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
  平谷县地方铁路局
  河北省石家庄地方铁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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