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行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客户申领手续、客户资料录入、账户开通、续存、激活、账户关闭、修改密码、存取款;负责PMC透支催收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负责PMC、PDC卡客户资料送至营运中心及原始资料的保管。代理网点主要办理发卡终端上可实现功能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发卡行申办条件
(一)已开办人民币卡业务,其国际业务部在总行或省级分行开户的一级发卡行。对于在省级分行开户的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将通过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进行清算;
(二)已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行;
(三)安装发卡终端的代理网点必须已经开办外汇业务;
(四)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五)发卡行必须具有必备的通讯条件(电话、上网、传真);
(六)PMC卡一个城市代号只能有一个发卡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开办的程序
(一)各分行须对辖内提出申请的发卡行及代理网点进行资格审查后,正式行文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办;
(二)填写发卡行(代理网点)资料表并报送营运中心备案;
(三)将总行的批文连同总行转发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四)各发卡行要根据总行有关业务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实施细则;
(五)购置和安装必备的设备和软件,并且进行成功的测试。
第二十四条 卡片管理
PDC空白卡片和PMC制成卡片由总行直接邮寄各发卡行,分行收到总行送达的空白卡片和制成卡后,要在收件回执上签名和加盖公章后传真给营运中心。各行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领用登记制度。因工作失误、被盗、丢失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发卡行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遇到制成卡片丢失、被盗情况,应立即通知营运中心。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不主动提供对账单,但持卡人主动要求打印交易明细的,发卡行应通过管理终端打印交易记录并免费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代理网点须有明显的受理标志。
第二十七条 存取现、挂失、销户、换卡使用准贷记卡凭证或表格,并加盖国际借记卡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