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9日 农银发[2001]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
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国际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系列产品之一,是由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以美元结算,具有在全球万事达卡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在ATM取现等功能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中管理行是指一级发卡行卡部(可与发卡行为同一机构);发卡行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办理金穗国际借记卡发卡业务并负责账务处理的分支机构;发卡行代理网点是指只安装发卡终端设备,可经办业务,但不对持卡人的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经营机构。
第四条 发卡终端是指连接万事达业务处理系统的终端设备,用于向持卡人发卡及向万事达业务处理中心传送相关信息资料;远程终端是指与总行后台管理系统相连接的终端设备,用于持卡人申请表、结息资料、发卡行及持卡人清算资料的发送和接收;管理终端是指与万事达管理系统连接的终端设备,用于持卡人账务调整、挂失、余额及交易查询等;账务终端是指装有金穗国际借记卡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的终端,用于持卡人账务处理。
第五条 凡经办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卡面定义
金穗国际借记卡卡片分为Prepaid Debit Card(以下简称PDC)和Prepaid MasterCard(以下简称PMC)两种。
PDC卡片正面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行徽,卡片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万事顺卡标识,19位卡号及有效期(采用平面印刷方式);卡背面包括:客户服务电话、磁条信息、CIRRUS、KinsCard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