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依照《关于印发〈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0〕158号)进行认定和核销,但不再提取助学贷款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
第六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三章 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七条 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账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