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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
  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
  c.土地使用者名称;
  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
  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
  h.界址调查记录;
  i.宗地草图;
  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k.地籍勘丈记事;
  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2.9.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 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内容:
  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
  b.宗地使用者名称;
  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
  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
  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
  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边长在200m以内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
  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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