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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1993年12月8日 国发[199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三起空难事故和七起动机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民航安全形势严峻。为了迅速扭转局面,确保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使民航事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民用航空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声誉、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民用航空安全,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尽快解决民用航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飞行事故和劫机事件的发生。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民航部门的工作。民航总局及其各级管理机构要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影响安全的实际问题。民用航空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航空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对安全工作的责任,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快民航事业的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经济效益与安全的关系、改善服务与安全的关系、正常飞行与安全的关系,以及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的关系。要在所有民航工作人员中统一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贯彻到民航的各项工作中去。
  二、民航各级领导,各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机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全面正确地理解并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中国民航局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64号),既要坚持保证旅客与飞机安全的最高原则,又要在劫机歹徒不可能危及人机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反劫机措施。要尽快在往来于东南沿海航线的班机上配齐安全员,装备既能制服罪犯又不危及飞机和旅客安全的武器。要充分认识和发挥安全检查对于防止劫机事件的重要作用,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检查规章制度,严格机场隔离区管理,科学安排旅客登机和交运行李安全检查的流程。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枪支、刀具和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增强情报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发现劫机和破坏机场及飞机的线索,力争将各种危及安全的犯罪行为消灭在预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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