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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
 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
 (1997年6月2日 [1997]行他字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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