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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
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4月10日 [1997]法行字第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部《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属行政规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三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暂扣措施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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