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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1998年8月15日 [1998]行他字第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十一条
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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