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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采用的理论、方法、技术是否先进,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3.成果是否为有关国防科技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及管理提供了科学决策的依据;
  4.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5.划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建议;
  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五章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有一的代表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该课题的研究人员,被鉴定成果的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在讨论鉴定意见时,本课题研究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辨,或重复试验的权利。如果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的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所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
  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
 第十六条 对应聘参加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可发给技术咨询费,由该项成果鉴定费支付。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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