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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二)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申请鉴定的报告后,应认真进行研究,就下列内容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1.是否同意进行鉴定。若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2.主持鉴定单位及鉴定形式。
  3.同行专家或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4.其它有关事项。
  (三)主持鉴定单位根据批准的鉴定申请报告进行鉴定。
  (四)同行专家或鉴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赞成鉴定结论,方能通过,记入鉴定报告。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五)同行专家或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六)鉴定报告由主持鉴定单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分别由专业检测机构、验收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专业检测机构、验收单位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视同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附必要的技术文件,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鉴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3.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类成果比较,其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4.应用研究理论成果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5.划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建议;
  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二)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创造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划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建议;
  7.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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