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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四)软科学成果应出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使用或采纳意见。
  (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

第二章 鉴定的形式

 第六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指标的检测、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通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将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请同行专家审查,提出评价意见。由组织鉴定单位将专家意见汇总作出结论。
  (四)会议鉴定:对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邀请五至十三名同行和使用单位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以上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应尽可能采用前三种鉴定方式。
 第七条 用于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对于鉴定结论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第八条 国防科技成果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战略武器定型工作条例》和《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定型的;
  (二)已在生产、使用中证明技术上成熟,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应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写出 评价意见并出具证明的;
  (三)术语国防科技成果转让的项目,已经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在应用后取得了社会效益因经济效益,并由受让方出具证明的;
  (四)已授予国防专利的发明,实施后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三章 鉴定的程序

 第九条 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的程序
  (一)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告须对鉴定形式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同行专家或鉴定委员会候选人提出建议。
  组织鉴定单位应为申请鉴定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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