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1年4月5日 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国防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促进国防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防科技成果是指以国防为目的或者为主要目的的科学研究和开发活动中产生的下列科学技术成果:
(一)对国防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解决国防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决策管理有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执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国防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有关法规,统一颁发《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所属系统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进行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调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保密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三)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预研成果应经过实验证明其成熟性及潜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