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货物赔款,除个人物品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转帐划拨
对保价货物跨局责任的赔款,实行全额清算制度。车站、分局一律上报主管铁路局。每份“保价赔通”附一份转帐单,二份以上时,每一责任局列一份转帐单,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五日内向处理局支付。
对不按规定及时转帐的责任局,铁道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强行划拨,并加扣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
第二十条 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单独统计分析。逐级填报“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格式六),车站次月五日前报分局,分局十日前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十五日前汇总报铁道部。
第五章 保价运输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物保价费一律使用货票核收,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四)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八中列代收款,单独表示。
第二十二条 车站将代收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上缴分局收入检查室。分局收入检查室于次月十日前,将保价费划拨给分局保价机构。分局保价机构于次月十五日前,按规定比例上缴铁路局保价机构。铁路局保价机构于次月二十日前,按规定比例上缴铁道部保价机构。
保价费的上缴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
1.事故货物赔偿;
2.货运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费用;
3.货运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
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
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劳务费、表彰费。
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填记各种帐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分别并入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货物保价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二十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季(执行季度过后三十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