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车站对不属于自己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说明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一并将本站所有调查材料上报分局或铁路局,抄知责任站(分局、铁路局)。
3.经处理站(分局、铁路局)确定,属于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尽快进行赔偿,并通知责任站(分局、铁路局)。铁路内部在责任划分上有异议时,不得影响处理单位对外的赔偿。
4.凡由处理站(分局、铁路局)最后确定责任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其处理意见,及时转帐。
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意见时,应先行转帐,然后按下列规定上报裁定:
(1)自局管内责任的,由铁路局或分局确定;
(2)跨局责任属于到站处理的,由到达分局确定;属于分局处理的,由到达铁路局确定;属于铁路局处理的,赔偿额在五万元以下时,由到达局确定,超过五万元时,由责任局报部裁定。
(3)需上报裁定的,责任单位自接到“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保价赔通”,见《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格式一)五日内上报,各级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赔偿期限
1.属车站(段)处理的,自受理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
2.属分局处理的,自接到车站上报的赔偿材料的次日起二十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
3.属铁路局处理的,自接到车站上报的赔偿材料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对需报部仲裁的,自受理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赔付。
第十八条 赔偿通知
赔偿处理单位应填发“保价赔通”。“保价赔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或经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偿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分别发给本单位财务部门(做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取时不再发给)、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到站(车站处理的报主管分局、分局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
车站凭“保价赔通”支付赔款,赔款在车站运营进款中垫付,报分局收入检查室,按月向分局保价机构清算。铁路局和分局的赔款分别由倍价机构直接汇付。